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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9.01.03 10:28:56 来源: 浏览次数: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推动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1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1.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实现民办学校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按照属地管理与主管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理顺民办学校党组织隶属关系。选好配好党组织负责人。民办学校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强化思想引领,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下同)、市直有关部门要把民办学校党建工作作为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管理监督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市政府〔管委〕,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民办学校发展规划。切实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教材、教师队伍建设,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不断增强广大师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发挥好“灯塔—党建在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作用,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民办学校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着力加强教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教师思想政治水平和师德素养。(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创新民办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

  3.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学校。民办学校在审批机关取得办学许可证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条件的可到机构编制部门登记为事业单位;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企业法人到企业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法依规进行法人登记后,方可开展办学活动。

  平稳推进现有民办学校(2017年9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施行前设立的民办学校)的分类过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应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同时实施义务教育与非义务教育的现有民办学校,非义务教育阶段登记为营利性法人的,必须与义务教育段分设,分别登记为不同类型的独立法人,财务资产独立核算。现有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于2020年9月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现有民办幼儿园和民办学历教育机构应于2022年9月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分类登记前,根据其现有法人属性予以管理。过渡期内没有做出选择的,默认为非营利性学校。过渡期结束后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可申请转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市编办、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

  4.完善现代学校制度。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并严格执行学校章程,建立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共同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董事会(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探索实行独立董事(理事)、监事制度。完善校长选聘机制,依法保障校长行使管理权。民办学校校长应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任职条件。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市编办、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

  5.探索多元主体办学。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办学。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参与教育机构建设运营,对符合《威海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中有关条件的ppp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鼓励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合资、合作、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支持企业和民间资本利用闲置的国有资产举办非营利性学校,探索委托管理等办学形式。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鼓励学前教育、高中教育和职业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社区教育、老年教育。(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金融办、各区市政府〔管委〕)

  6.创新投资融资机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产权明晰、办学规范、诚信度高、偿债能力强的民办学校,探索利用非教育教学设施作抵押,以收费权、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探索以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设施等固定资产进行抵押融资。搭建教育融资运作平台,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教育事业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7.健全学校退出机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依法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和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终止时,依法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在分类管理过渡期内终止的,需做出分类选择登记后再按规定进行终止办学。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市编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商局、市税务局)

  三、健全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

  8.完善财政扶持政策。探索建立多元化的公共财政资助体系。各级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要纳入预算,明确扶持的项目、对象、标准、用途,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施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纳入生均公用经费保障范畴,学生纳入“两免一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按标准予以拨付。对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中经区市认定公布的办园行为规范、达到相关办园标准,且收费不高于同级公办园收费标准2倍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按不低于公办园的标准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对非营利性民办高中,将根据其实际收费情况,结合当地同类公办高中实际,逐步建立生均公用经费补贴标准。民办中等职业(含技工学校,下同)学校继续执行免学费补助政策,其中,非营利性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收费情况,结合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生均经费标准给予补助。市、区市设立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按照管辖权,重点支持完成分类登记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完善向民办学校购买就读学位、课程教材、科研成果、职业培训、继续教育、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的具体措施。支持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或专项基金,用于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和保障。民办学校利用闲置的国有资产办学,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或相关部门批准,可以不低于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市场公允价格定向协议租赁或转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9.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营利性民办学校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捐资建设校舍及开展表彰资助等活动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赠人意愿。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因履行出资义务需要将有关不动产登记到民办学校名下的,只缴纳证照工本费和登记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税务局、市物价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10.实行分类收费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县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等部门制定,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由市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其他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依据培养成本等因素自主确定,向社会公示后依法依规执行。有关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11.落实用地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照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用地政策,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照协议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市政府(管委)要将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供地计划,在民办学校新建、扩建的征地过程中,统筹安排占补平衡指标和年度用地指标。(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12.保障师生合法权益。探索推行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健全教师社会保障制度。将民办学校专任教师人员信息纳入教师统一管理平台,人事代理业务经费由财政专项拨款,实行免费服务。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依法依规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教职工足额交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推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市和各区市财政部门应充分考虑学校缴费规模,对参加试点的民办学校给予适当补助。引导鼓励民办学校建立不断提高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的良性机制,合理确定并适当提高人员经费在学校支出中的比例。(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民办学校学生在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困难学生资助、学费减免等各项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各区市应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助学贷款业务扶持制度,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的比例。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落实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加大资助力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13.保障依法自主办学。扩大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鼓励学校根据我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和我市产业发展需要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社会声誉好、教学质量高、就业有保障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市级品牌专业,可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年度招生计划。民办中小学在完成国家和省规定课程前提下,可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各区市不得对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设置障碍。(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4.支持教师队伍建设。各区市要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当地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聘、科研立项、培养培训、国内外进修、奖励表彰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可参照公办学校岗位结构比例设置教师岗位,教师职务由学校自主聘任。建立教师合理流动机制,各区市要有计划地开展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互派教师、管理人员等帮扶工作。公办学校在编教师经组织派遣到民办学校支教,其原有的公办教师身份、档案关系、工资和社会保险等均保持不变,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按照原标准原渠道执行,其中,被派遣到营利性民办学校支教期间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所需资金由该民办学校负担。支教期满,经组织安排回公办学校任教。每学年开学将互派教师名单报同级机构编制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鼓励民办学校派遣本校教师或管理人员到公办学校挂职锻炼。具有教师资格的民办学校自聘教师被聘用为公办学校在编(或纳入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教师的,在民办学校任教教龄参照同类公办学校在编教师有关规定连续计算,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推进民办教育的规范发展

  15.依法加强资产和财务管理。民办学校应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规范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根据国家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完善符合民办学校特点的财务管理办法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报备制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市编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

  16.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诚实守信、规范办学,办学条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有关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和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家规定颁发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培训结业证明文件。完善民办学校师生争议处理机制,维护师生合法权益。民办学校要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促进教师专业发展。(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7.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民办学校选址、校舍建筑以及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工作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标准配置完善消防设施、器材,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安全演练,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相关部门抓好民办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工作。(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消防支队)

  18.推进学校内涵建设。积极引导民办学校服务社会需求,更新办学理念,明确办学定位,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办学模式,加强内涵建设,提高办学质量。鼓励支持民办学校培育优质学科、专业、课程、师资,改进管理水平,提升教育教学整体质量,着力打造一批在省内外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民办教育品牌。支持高质量、有特色的民办学校开展国际交流,拓展对外合作,为“一带一路”建设和实施城市国际化战略提供人才支撑。鼓励优质民办学校扩大办学规模,强强联合,实行集团化办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提高服务与管理水平

  19.强化部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市民办教育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完善制度政策,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各区市政府(管委)要将发展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整体规划,加强制度建设、标准制定、政策实施,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落实民办教育发展责任。将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作为考核区市政府(管委)改进公共服务方式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市民办教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

  20.改进政府管理方式。优化民办教育机构审批流程,推行全链条审批,实现民办教育机构设立、登记一站式办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鼓励各区市积极创造条件,优化营商环境,吸引优质、特色的民办教育资源进入我市教育领域。探索民办学校、受教育者(监护人)、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的风险防范机制。积极培育民办教育行业组织,支持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责任单位:市民办教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

  21.加强监督管理。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强化民办教育督导。积极推动建立市、区市、镇(街道)三级联动的民办教育综合治理体系,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发展,构建行政审批、登记注册、行业主管、行政执法相互衔接的综合监管机制。完善民办学校年检和年报制度,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加强对新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审查,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建立健全诚信档案制度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违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市编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体育局、市工商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22.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深入推进民办教育综合改革,鼓励各区市先行先试。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宣传表彰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市编办、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7日   

 


      

   网址:http://www.weihai.gov.cn/art/2019/1/2/art_19433_15078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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